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甲○○
另寄:宜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①95年11月10日②95年11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150萬元②5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5年11月9日至96年2月9日②95年11月17日至96年2月17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分別於①95年11月10日②95年1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萬元②3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18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44-0010│建│││84.00│全部│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837│花蓮市○○○○○段│住商用、│1層48.82│212.22│陽台│4.64│平方公尺│全部│乙○○││││路71之25號│44-0010│鋼筋混凝│2層66.23│││││││││││地號│土造3層│3層66.23││││││││││││樓│屋頂突出物│││││││││││││15.54│││││││││││││騎樓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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