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就本院97年交訴字第5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書記官邱子萍通譯曾柏修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 張阿民 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整,給付方式:於今日當庭給付伍仟元,餘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97年6月5日起至97年10月5日止,每月5日給付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屆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邱子萍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如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本和解筆錄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向本院聲請繼續審判。(應抄附繕本)前項聲請繼續審判之期間,如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和解後已逾5年者不得聲請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