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4樓(萬華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3年4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約定93年5月4日清償,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0萬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明正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047│建│││319.54│6分之1│甲○○│├──┼───┼────┼───┼───┼────┼─┼──┼──┼────┼─────┼────┤│002│花蓮縣○○○鄉○○○段││158│旱│││2,061.15│6分之1│甲○○│├──┼───┼────┼───┼───┼────┼─┼──┼──┼────┼─────┼────┤│003│花蓮縣○○○鄉○○○段││150│旱│││12.69│6分之1│甲○○│├──┼───┼────┼───┼───┼────┼─┼──┼──┼────┼─────┼────┤│004│花蓮縣○○○鄉○○○段││1138│旱│││8,319.15│6分之1│甲○○│├──┼───┼────┼───┼───┼────┼─┼──┼──┼────┼─────┼────┤│005│花蓮縣○○○鄉○○○段││890│建│││120.55│12分之1│甲○○│├──┼───┼────┼───┼───┼────┼─┼──┼──┼────┼─────┼────┤│006│花蓮縣○○○鄉○○○段││889│建│││48.62│12分之1│甲○○│├──┼───┼────┼───┼───┼────┼─┼──┼──┼────┼─────┼────┤│007│花蓮縣○○○鄉○○○段││462│建│││759.82│6分之1│甲○○│├──┼───┼────┼───┼───┼────┼─┼──┼──┼────┼─────┼────┤│008│花蓮縣○○○鄉○○○段││1305│旱│││3,633.46│6分之1│甲○○│├──┼───┼────┼───┼───┼────┼─┼──┼──┼────┼─────┼────┤│009│花蓮縣○○○鄉○○○段││1304│水│││441.15│6分之1│甲○○│├──┼───┼────┼───┼───┼────┼─┼──┼──┼────┼─────┼────┤│010│花蓮縣○○○鄉○○○段││1303│旱│││447.23│6分之1│甲○○│├──┼───┼────┼───┼───┼────┼─┼──┼──┼────┼─────┼────┤│011│花蓮縣○○○鄉○○○段││950│田│││2,398.56│6分之1│甲○○│├──┼───┼────┼───┼───┼────┼─┼──┼──┼────┼─────┼────┤│012│花蓮縣○○○鄉○○○段││952│田│││2,437.11│6分之1│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