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3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景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楊景仁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624號判決判處詐欺取財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給付告訴人 盧逸峮 新臺幣(下同)5萬元,給付方式:自108年
1月20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各給付5千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前開判決於10
8年1月19日確定。而告訴人於108年3月27日具狀表示未收到2月及3月和解金,請求撤銷被告緩刑宣告,經原審法院與告訴人聯繫後確認,被告迄108年5月30日止,僅給付
2次款項共1萬元,其餘款項均未支付,足認受刑人並未依上開判決內容履行,是以受刑人於受有緩刑宣告之利益後,本應履行義務,按期向告訴人支付款項,詎未依判決內容履行,其違反判決所定負擔之情節自屬重大無訛,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於108年6月10日晚間8時許已麻煩女友使用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告訴人帳戶,原想使用母親之喪葬補助費支付,然目前就職之公司未依照伊的實際到職日加保,致勞保局核定時間已延誤4至5週,並非受刑人故意未按時給付云云。
三、經查:
(一)抗告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624號判處詐欺取財罪(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上開各罪均緩刑2年,並應自108年1月20日起,每月20日前各付5千元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該判決於108年1月19日確定,有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頁至第15頁、第24頁、第25頁)。惟抗告人給付第1期款項後即未再履行判決書所定條件,迄被害人於108年3月27日向檢察官陳報上情,經檢察官調查後,受刑人始與告訴人聯繫會於108年4月30日給付1萬5千元、餘款將於108年5月15日付清,惟告訴人屆108年4月30日並未收到款項,僅於108年5月15日收到5千元,受刑人復對告訴人表示待2週後喪葬補助會核下來,請告訴人再給予兩週時間,惟至108年5月30日受刑人仍未給付任何款項等情,有告訴人陳報狀、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等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17頁、第29頁、第37頁)。足見抗告人不僅未按期履行緩刑條件,甚至履行1期後即未再給付,嗣告訴人向檢察官陳報未收到款項後,受刑人始於108年5月15日再給付第2次之5千元,抗告人未履行緩刑條件之情節難謂非屬重大。
(二)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抗告人對於其應負擔之條件,應清楚明白,若有任何履行上之困難、疑慮,應提起上訴尋求救濟,然原判決因抗告人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抗告人自應依確定判決意旨履行。然自抗告人108年1月19日獲附條件緩刑到檢察官108年5月13日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前,才清償5千元,其清償比例與緩刑條件5萬元,明顯差距過大。抗告人倘有履行真意,僅因突發之情事發生或經濟狀況有變化,致暫時性無法如期還款,理應積極主動聯繫告訴人,尋求告訴人諒解並積極處理,以示其誠意與負責之態度。然抗告人毫無作為,直至告訴人具狀請求,受刑人始聯繫告訴人表示會還款,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受刑人始再於108年5月15日給付5千元,且至其自己向告訴人請求寬限2週的期限即108年5月30日屆至時,仍未為任何給付,是其直至原裁定日期108年5月31日才為總額五分之一之給付,難認抗告人具有履行緩刑所附條件之真意。不僅如此,縱依抗告人所述其於
108年6月10日晚間已委託女友使用網路銀行轉帳1萬元至告訴人帳戶,然受刑人自第2期後即未履行,依照緩刑條件,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則受刑人所謂已轉帳
1萬元云云,仍屬未確實履行緩刑條件。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欠缺接受緩刑所附條件之真意,其違反緩刑條件之情節自屬重大,本院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原審依法撤銷抗告人前所受緩刑之宣告,其裁量並無違法或不當,經核無違誤之處。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