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00000000
0CDEL法定代理人乙0000000
0CDEL原告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伍仟柒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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