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免訴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6515號、本院94年度訴緝字第178號),扣案經警查獲並鑑驗明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44公克,見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影本),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經核扣案該安非他命,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錦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靖雅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