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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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 林佳穎 即嘉祥企業社以上上訴人與穩揚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叁萬零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瑞芝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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