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王怡惠 相對人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融資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及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80,000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金字第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鑑定費80,000元合計80,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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