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專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1號上訴人輝瑞愛爾蘭藥廠私人無限責任公司(PfizerIrela
ndPharmaceuticals)法定代理人 彼得杜菲 (PeterDuffy)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林芝余 律師 朱淑尹 被上訴人 劉明 和即廣生堂藥局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王乃中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而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訴訟因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結果,該等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三、參加人請於民國105年5月13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參加準備程序,並準備書狀與證物為憑。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