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耀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耀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吳耀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之相關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而關於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0至1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檢察官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吳耀彬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2年1月27日│102年2月16日│102年3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218號│218號│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218號│218號│2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23號(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8日│102年4月12日│102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218號│218號│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218號│218號│2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23號(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7日│102年3月23日│102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218號│218號│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218號│218號│2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23號(編號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5月28日│102年初某日起至102│││││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字第4927號、764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事││218號│218號│21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判││218號│218號│2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字第3524號(編號10-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中旬某日起│103年7月3日││││至102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927號、7646號│緝字第1585號││├─┬──────┼─────────┼─────────┼─────────┤││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事││218號│12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16日│106年1月5日││├─┼──────┼─────────┼─────────┼─────────┤││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218號│12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3日│106年2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24號(編號│字第4164號││││10-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