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梓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於民國95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
9月23日止(聲請書誤載為95年9月23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7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8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6年3月19日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係自95年5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23日,而於96年4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茲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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