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如後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
┌────────┬────────┬─────────┐│訴訟標的│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應有部分│││(新台幣:元)││├────────┼────────┼─────────┤│嘉義市○○段三小│58萬4,150│乙○○:3分之1││段35-2地號土地│(5×116,830)│丙○○:3分之1│├────────┼────────┼─────────┤│嘉義市○○段三小│537萬4,180│乙○○:3分之1││段36地號土地│(46×116,830)│丙○○:3分之1│├────────┼────────┼─────────┤│嘉義市○○段三小│1,009萬1,088│乙○○:3分之1││段37地號土地│(144×70,077)│丙○○:3分之1│├────────┼────────┼─────────┤│嘉義市○○段三小│756萬2,238│乙○○:3分之1││段78地號土地│(129×58,622)│丙○○:3分之1│├────────┼────────┼─────────┤│嘉義市功 科里嘉 11││乙○○:3分之1││鄰中正路489、487│70萬3,100│丙○○:3分之1││號(房屋現值)│││├────────┴────────┴─────────┤│合計2,431萬4,756│├───────────────────────────┤│上訴部分1,620萬9,837││(訴訟標的價額)(24,314,756×2/3)│├───────────────────────────┤│上訴人每人各11萬5,986││應補繳之金額(23萬1,97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