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贓物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減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為有期徒刑2月│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1月2日│96年1月2日│96年3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385號│偵字第385號│偵字第385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64│96年度訴字第1664│96年度訴字第1664││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8月21日│96年8月21日│96年8月2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664│96年度訴字第1664│96年度訴字第1664││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備註│①編號1、2、3等罪,業經本院先以96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減刑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又編號4、5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814號裁定│││減刑後,與已減刑之編號1、2、3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③板橋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44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如│││(業經本院以96年│(業經本院以96年│易科罰金,以新臺│││度聲減字第7814號│度聲減字第7814號│幣1,000元折算1│││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裁定減為有期徒刑│日│││5月)│3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5日│95年11月5日│96年5月10日起至│││││96年5月22日止為│││││警查獲前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偵│││偵字第7564號│偵字第7564號│字第19931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0│96年度訴字第110│96年度簡字第7362││最後││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0日│96年6月20日│96年12月3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0│96年度訴字第110│96年度簡字第7362││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6年9月28日│96年9月28日│97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49條第1│││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項│├────────┼────────┴────────┼────────┤│備註│①編號1、2、3等罪,業經本院先以│板橋地檢97年度執│││96年度訴字第1664號判決減刑後,定│字第3719號;接續│││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板橋地檢97年度執│││②又編號4、5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減更字第44號。│││聲減字第7814號裁定減刑後,與已減││││刑之編號1、2、3等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③板橋地檢97年度執減更字第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