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331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甲○○
下1、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柒仟零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循環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