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所列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附表編號3、4所列之犯罪與附表編號1、2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列之犯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五六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確定、附表編號3、4所列之犯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茲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爰提出前揭案件刑事判決、執行指揮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予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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