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19號聲請人 林李文蘭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其配偶 林威 於美國洛杉磯郡加州高等法院成立民事離婚判決,經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中辦事處覆驗,為於我國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爰依法聲請認可云云。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認其效力。一、依中華民國之法律,外國法院無管轄權者。二、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三、判決之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中華民國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四、無相互之承認者。」;次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除據為執行名義請求本國法院強制執行者,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三條(即修正後第四之一條)規定,應經本國法院以判決宣示許可其執行外,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見司法院82年10月29日(82)秘台廳民一字第17966號函、法務部85年11月11日(85)法律決字第28829號函)。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為辦理離婚登記而聲請認可,足徵本件聲請人非以之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自無由本國法院宣示其執行之必要。再依上開說明可知,我國對外國判決係採自動承認制度,原則上不待法院之承認判決,該判決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發生承認之效力;再各機關均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為形式上之審查,據以決定是否承認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惟有私權爭執時,利害關係人仍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聲請人提出之離婚判決,自可由主管戶政機關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認可美國洛杉磯郡加州高等法院民事離婚判決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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