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4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四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0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設於高雄市○○區○○○路○○○號「尼克屋影碟出租業」負責人,明知不詳年籍之成年男子,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商場,以每部盜版VCD影片「美麗人生」(每部八片光碟)新台幣(下同)四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伊之盜版VCD影片「美麗人生」四部,皆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昇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VCD影片,竟自八十九年一月間起,在上述「尼克屋影碟出租業」,將上述「美麗人生」盜版VCD影片,以每部影片八十元之代價,出租予不特定之人圖利,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此有卷附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