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號抗告人基律科技智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介正 抗告人台北市發明人協會
新北市發明人協會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歐陽傑 抗告人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TAICERAENTERPRISECO.,LTD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查原法院上開裁定,其當事人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TAICER
AENTERPRISECO.,LTD等,抗告人並非該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乃竟對之提起抗告,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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