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抗告人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杰上列抗告人因與TAICERAENTERPRISECO.,LTD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二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民聲上字第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所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查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交付該院一○二年度民專訴字第三三號及一○四年度民專上字第一○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所定之要件不合。原法院以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純惠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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