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乙○○
明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言明借款期間為七年(自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止),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之一年內於每月三日繳付利息,自一年期滿時(九十年二月三日)起於每月三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利息則依照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訂約時為年息百分之十點0八)減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按月計付,嗣後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利率時,亦隨同調整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從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之本息均未依約償還,當時按上開約定之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故前開債務現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積欠本金玖拾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暨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均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一份、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一份、放款帳目一份、放款撥款傳票一份、存款轉帳收入傳票一份、利率變動表兩份、利率公告兩份、放款利率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兩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得壹佰萬元,雙方約定被告等願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言明借款期間為七年(自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止),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之一年內於每月三日繳付利息,自一年期滿時(九十年二月三日)起於每月三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利息則依照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訂約時為年息百分之十點0八)減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按月計付,嗣後如遇基本放款利率調整利率時,亦隨同調整計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丙○○自從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之本息均未依約償還,當時按上開約定之利率應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四八,故前開債務現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總計積欠本金玖拾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暨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均迄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一份、分期償還借款切結書一份、放款帳目一份、放款撥款傳票一份、存款轉帳收入傳票一份、利率變動表兩份、利率公告兩份、放款利率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兩份為證,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據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玖拾貳萬捌仟柒佰零伍元,暨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