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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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2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萬9767元,則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