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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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智翔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地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
補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自民國98年8月起受僱於被告,於同年
11月24日16時許,下班騎機車返家途中,行經臺中縣大里市
○○路○段○○○號前,遭車牌號碼0000-00號小貨車擦撞,因
而受有嚴重傷害,無法從事原本之工作,惟相對人綠地環保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為其投保勞工保險,致其無法向勞
工保險局申請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及必要醫療費用,為
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款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
1項規定,訴請相對人給付不能工作期間之工資補償及必要
醫療費用等語。是聲請人確係因遭受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
訟,且依其上述主張觀之,其所提該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則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