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亦未提供包括系爭房屋房屋稅籍資
料或租賃契約等,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
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