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108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黃馨平 被告 陳從鎮 訴訟代理人 張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李明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新、住台北市○○區○○○路○段○○號○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所為96年度苗小字第1083號之民事小額判決,主文已命被告向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惟當事人欄關於此部分僅記載「法定代理人李明新」,漏列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營業處所,係漏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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