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陳姿諭 被告 李裕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9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火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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