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陳姝岑 被告 賴正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又原告請求車損修理費部分,依類推適用同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3項規定,一併移送民事庭命補繳裁判費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君杰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