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356號聲請人駿鑫實業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市松山區,此有聲請人提供之債務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附卷可稽,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