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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