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215號聲請人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債權人
1樓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原名: 周麗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原名:周麗凰)住居於高雄縣林園鄉,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該地非屬本院之管轄區域,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