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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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2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
4月30日裁定自同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戴韻玲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