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2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母親乳癌復發,需作化療,且被告之妻子返回越南,小孩無人照顧,急需被告返家照料一切,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被害人 高絃堂黃文彬許金太 之證言、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係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竊盜罪,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列之罪,並認被告於短時間之內3次為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避免被告再犯竊盜罪,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5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所犯上開3件竊盜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3號判決有罪確定,其3次竊盜犯行時間相近,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其原先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若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則他人之財產權亦可能因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遭受危害,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聲請狀所載因家中母親、子女問題,盼能返家照料等情,核與羈押原因無涉,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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