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邇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即本院99年度沙
勞簡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具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本院
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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