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
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陸佰 肆拾肆萬元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明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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