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字第120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