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1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余泰生 .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61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余泰生 .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