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順祈
黃今敏 高 黃秀琴 黃秀嬌 黃秀春 黃分淑 黃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偉傑 、駿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7,787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為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