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重訴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重訴字第481號原告 盧香吟
簡佑銓 簡佑銘 簡伶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 律師
陳奕勳 律師被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1,676,550元,爰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2月23日)之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台幣賣出價匯率1:5.039換算,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48,13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65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83,962元,尚應補繳69
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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