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延長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