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文衍正~B法官林哲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