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重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四十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蘇恩 湯姆地 本
涂密保羅 本院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蘇恩湯姆地 (乙0000000DI)、涂密保羅(甲00000000CETOOMEY)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蘇恩湯姆地(乙0000000DI)、涂密保羅(甲00000000CETOOMEY)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二年八月四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