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六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茲因該被告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查,被告因上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拘提到案,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三萬元保證,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後,聲請人以傳票分別通知被告、具保人應到案執行,皆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命警拘提被告到案執行,警前往拘提未獲而無效果等情,此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回證、該署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許泰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