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晏鵬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