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八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陳玲莉附表~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二年十月十日│陸仟伍佰元│BD0四00九0│││││園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