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六五號
聲請人甲○○即受戒治人右聲請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戒治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五號裁定聲請人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惟自法院裁定至今已有月餘,檢察官尚將聲請人留置於戒治處所,不予釋放,交付保護管束,明顯違反法令,因而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
二、經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戒治人即本件聲請人甲○○停止戒治乙案,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一五號裁定聲請人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經裁定確定後,並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函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而檢察官復已於同年九月三十日以乙○東潔字第一四四○四號函函請臺灣花蓮戒治所依法辦理聲請人出所事宜,此有上開函文附卷可按,是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之處,聲請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