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更一字第1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5號原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
張芷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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