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106號聲請人 吳有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VIN( 馬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表明其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以供調查及審核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