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9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良儀上列被告因毀損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
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蔡良儀因毀損罪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
4條之毀損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張緯綸 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業已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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