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866號債權人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麗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其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本件請求之金額新臺幣玖仟貳佰玖拾陸元,故請表明正確之債務人係李其諾抑或 黃鴻文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