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22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 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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