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706號聲請人 朱俊麟 相對人 蕭錦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不動產向華南銀行貸款設定之抵押權登記塗銷部分,相對人並非抵押權人,非得由相對人逕為塗銷,是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本件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周育瑜